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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翻译专业资格考试的通知


2006-8-19 4:59:12

 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

  国人厅发 [2006] 14 号

  关于2006年度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:

  根据《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暂行规定》(人发[2003]21号)和《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实施办法》(国人厅发[2003]17号)精神,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(简称中国外文局)及有关单位研究决定,现将2006年度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  一、 按照《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》(国人厅发[2005]112号)安排,二级、三级英语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笔译、口译“交替传译”类两次考试的日期分别为5月20、21日和11月11、12日。

  其他语种各级别的考试均为1次,其中二级、三级日语、法语笔译、口译考试和阿拉伯语笔译、口译试点考试日期均为5月20、21日;二级英语口译“同声传译”类试点考试日期为11月11日;二级、三级俄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笔译、口译类试点考试日期为11月11、12日。

  二、 自2006年起,二级、三级日语、法语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笔译、口译考试在全国范围内举行。各地区、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日语、法语的翻译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。

  三、 根据日语、法语翻译专业人员分布情况,2006年度二级、三级日语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考点设在北京、上海、大连、济南、天津、重庆、福州、广州、杭州、南京、长春、哈尔滨、武汉、青岛等14个城市;二级、三级法语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考点设在北京和上海。

  四、 二级、三级阿拉伯语、俄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笔译、口译首次试点考试和二级英语口译“同声传译”类继续试点考试均在北京进行。

  五、 按照《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实施办法》(国人厅发[2003]17号)要求,中国外文局负责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;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语种、各级别笔译考试考务和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数据的汇总工作;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各语种、各级别口译考试考务工作。各级别、各语种笔译和口译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安排,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共同制定。

  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,密切合作,认真做好2006年度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工作。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做好试卷交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,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进行。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,按照人事部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(人事部令第3号)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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